債權受讓人 依規查債務人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強制執行法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即未經通知債務人,該項讓與對債務人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應提供債權移轉證明書、原執行名義及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參考法規:民法 -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