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匯兌損益 應當年度認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 近期日本央行持續推出量化寬鬆政策,致日圓持續貶值,對我國進出口產業造成巨大影響。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規定,列報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另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此外,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如果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非實際發生的損益,不得認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營利事業於期末按估列的未實現兌換損益,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
參考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29條、第98條
第29條 兌換盈益:
一、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
,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二、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
第98條 兌換虧損:
一、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
額,不得列計損失。
二、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
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三、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
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