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開發票罰鍰 不能列損失 營利事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追繳營業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規定,前述追繳之營業稅及所處罰鍰,即使已經繳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不得當作該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參考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52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 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而申報退抵稅額者。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漏稅額,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十九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本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 漏稅額。 二、第五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 漏稅額。 參考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90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 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 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 項稅額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 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 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 下減除。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 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及菸酒稅,應准併當 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 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 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科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 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 以稅捐科目列支。 十六、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修正施行前,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 於施行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其於修正施行後,繳納 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 認定。 |